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安琦。
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87年0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衢仲网裁字第605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立(2019)鲁13执477号一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拟指定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金 文
审判员 胡 才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西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