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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恢4号之一

叶泽林、林健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泽林;林健婷;黎桂芬;佛山市北科拓思贸易有限公司;谢文贤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泽林,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执行人:林健婷,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黎桂芬,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北科拓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308E。

法定代表人:谢文贤。

被执行人:谢文贤,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叶泽林与林健婷、黎桂芬、佛山市北科拓思贸易有限公司、谢文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6民初17231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北科拓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泽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15000元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的利息为508900元,之后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谢文贤对上述债务负无限责任;

三、被告林健婷、黎桂芬连带在1000000元范围内,对(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433号、(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佛山市北科拓思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叶泽林的借款本金2015000元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林健婷、黎桂芬、佛山市北科拓思贸易有限公司、谢文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叶泽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谢文贤已到庭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文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他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6566.6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缴执行申请费2731.08元后余3835.5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黎桂芬有粤X×××××牌、粤X×××××牌、粤X×××××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三、通过网络查询、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566.67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731.08元后余3835.5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除上述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恢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健婷、黎桂芬、佛山市北科拓思贸易有限公司、谢文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叶泽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