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5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鱼。
被执行人:陈亚董、陈淑成、尹佳硕、尹志勇、张林峰、张宗英、尹名扬、尹志刚、张正、张熙、张国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海鱼与被执行人陈亚董、陈淑成等11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亚董、陈淑成履行24079.68元、执行费261元,尹佳硕、尹志勇履行1605、31元、执行费50元,张林峰、张宗英履行1605.31元、执行费50元,尹名扬、尹志刚履行1605.31元、执行费50元,张正、张熙、张国立履行3210.62元、执行费50元,合计:32567.23元。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