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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400号

申请李某因抢夺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82执400号 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李某因抢夺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庭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因此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卫成

审判员  贺传衡

审判员  白伟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