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4153号
申请人:苏州瑞通龙熙新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
诉讼代表人:张利群,该合伙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军,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林创举,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徐丽,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路**新竹苑**101
法定代表人:徐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路段堑头新兴工业区榴花厂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世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苏州瑞通龙熙新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林创举、徐丽、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瑞通龙熙新兴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创举、徐丽、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创举、徐丽、广东葫芦堡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榴花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勇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