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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5512号

5512李艳华诉翟雪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艳华;翟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5512号

原告:李艳华,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雪松,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李艳华诉被告翟雪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立案。原告李艳华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华撤回对被告翟雪松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艳华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艳华负担。

审判员  马治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