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内0426行审38号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地质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春瑜,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玲,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桥头镇大西营村。投资人韩耀华,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农民,现内蒙古自治区××区。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环罚字〔2018〕28号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听证,听证后,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因被申请人承诺主动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入员于2018年6月20日对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一座28门轮窑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核实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轮窑未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原辅料未建设储存库露天存放,未采取防扬散措施;砖坯制备工段未建设收尘及除尘装置。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立案调查后,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向其下达了翁环改字([2018]38号《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于2018年7月30日前对焙烧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原辅料采取防扬散措施;砖坯制备工段建设收尘及除尘装置。又于2018年6月26日向其下达了翁环听告字[2018]28号《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于2018年7月3日向申请人申请了听证程序,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在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被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听证会后,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3日作出了翁环罚字〔2018〕28号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其送达。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申请人作出了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向其送达,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仍未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环罚字〔2018〕28号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明,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在本院举行完听证后,主动向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申请分期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暂时无力将行政罚款一次性全部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第一期2019年6月27日前缴纳罚款12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第二期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罚款5万元人民币;第三期2021年1月30日前缴纳罚款5万人民币。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翁环发﹝2019﹞103号《关于的批复》,同意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的上述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主动向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申请分期缴纳罚款,并已经部分履行,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应当按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如被申请人翁牛特旗福如意陶土制品厂不能按时履行分期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罚款部分。故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翁环罚字〔2018〕28号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撤回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环罚字〔2018〕28号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于凤欣
审 判 员 张立鹏
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