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陕0429执346号王某:你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429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5000元及利息;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案件执行费147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旬邑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