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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执511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志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籣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志刚,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刚案件,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C04758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临沭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宗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