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籣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志刚,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刚案件,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C04758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临沭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宗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