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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983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98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沈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芸旭,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

审判员 张 露人民

审判员 张羽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