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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793号

夏建平与崔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浩新;夏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793号

原告:夏建平,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60××××××××××××。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琳,系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宝,系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浩新,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以双方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和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22元(原告夏建平已预交),由原告夏建平负担。

审 判 长  欧翠芬

人民陪审员  冯慧莹

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嘉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