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719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24141Y
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
被告:黄贵确,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禤熊英,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黄贵确、禤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6(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李明伦
人民陪审员 农小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