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521号
原告:王以会,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华,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祥,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王家庄子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王家庄子四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忠,潍坊坊子忠信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以会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子工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王家庄子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庄子四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以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华、吴绍祥、被告王家庄子四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以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院房被拆除的损失人民币48005.3元;2.判令被告补充原告自房屋被拆除至今的躲迁费人民币57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母在王家庄子四村有一所老房子。原告大姐王秀恩和二姐王秀芳均声明放弃继承,该老房子由原告继承。2007年村两委以村庄规划为由,拆掉了老房子,至今未安排新的宅基地,也未给予任何补偿,2018年8月31日,坊子工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王以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管委会与王四村委协调,根据王四村建房相关规定,为你批复新宅基地四间,请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认定原告反映的情况属实。老房子北屋为39.01平方米;东屋为21.8平方米;猪圈一处为17.6平方米。根据《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计算,应补偿原告合计27780.8元。由于至今未得到补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合计本息共计48005.3元;此外,每月躲迁费平均按照400元计算,应补偿原告57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庭审调查中均认可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故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向本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以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单连东
审判员 王新利
审判员 张 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健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