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春鹰,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彭义萍,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申请执行人徐春鹰与被执行人彭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彭义萍欠原告徐春鹰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由彭义萍用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城市支行62×××62帐户上的工资偿还,每个月给彭义萍留1000元生活费,其他的钱都用于偿还欠款本息,直至还清为止,如果该工资被停发,彭义萍按每年50000元的标准另行想办法偿还,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2018年的借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春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逾期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帐户存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白小龙
书记员 齐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