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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83执2号之一

饶建旺、范将荣、邱丽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饶建旺;范将荣;邱丽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3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饶建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执行人范将荣,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执行人邱丽英,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申请执行人饶建旺与被执行人范将荣、邱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78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饶建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范将荣、邱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所在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商业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范将荣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新区67-69#地块C5号301房,因本院以(2015)瓯执字第1534号执行案件中另案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无人竞买而流拍,至今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予处理。 此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18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9年6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荣东

审判员  陈 慧

审判员  黄国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倩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