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02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富净,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杨君,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吕富净与被执行人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0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富净借款本息共计18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杨君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社保工资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君社保工资账户。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杨君可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富净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杨君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杨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其未主动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吕富净,申请执行人吕富净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杨君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吕富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黑1002执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吕富净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杨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杨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吕富净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吕富净发现被执行人杨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 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丽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