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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02民初1213号

徐良、王丽华等与王太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良;王丽华;王太萍;谭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02民初1213号

原告:徐良,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王丽华,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华,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太萍,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普洱市邮电局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桦,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袭,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云南田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良、王丽华诉被告王太萍、谭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良、王丽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良、王丽华承担。

审判员  付学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广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