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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186号

186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706民初186号

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田、高立贵,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洪亮,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大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大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两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公共水电费共计2099元(137.43平方米×0.6元×12个月+60公摊=1049.5元×2年=2099元)及滞纳金(按照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国大物业公司撤回要求被告王洪亮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所在小区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支付管理服务费用,并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公共水电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保、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义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原告虽多次上门或电话催要并委托律师发函,但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洪亮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1日,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国大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江南映像新天地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的行驶有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公共水费、电费(不包括楼道电费)每户每月5元。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另查明,被告王洪亮系本市海州区盐河北路168号中房新天地A3楼3单元1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7.43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连云港市房屋登记簿信息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国大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王洪亮作为小区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用是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保障,也是业主应尽的义务。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24个月,被告王洪亮欠缴的费用计算为:1、物业费为1979元(0.6元/月/平方米×137.43平方米×24个月);2、公共水电费为120元(5元/月/户×24个月),共计2099元。原告撤回对滞纳金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王洪亮应支付原告国大物业公司20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洪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洪亮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长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孙宜福

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郭爱洁

书 记 员  徐雅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