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4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传东,男,1989年0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传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穗仲网案字第327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立(2019)鲁13执479号一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拟指定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金 文
审判员 胡 才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西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