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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执750号

高彦平与张亮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彦平;张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822执750号高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2民初209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调解书内容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另案房屋拍卖剩余款900143.26元全部支付申请人高某某,缴纳执行费1151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22执7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