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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4刑初370号

邝小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4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某,男,2019年3月6日被抓获,同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诉刑诉〔2019〕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增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午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邝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得摩托车1辆、电动车2辆,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59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邝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吴某的“雅马哈”牌电动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900元。后被告人邝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硕放街道电动车专卖店的徐某,并将赃款挥霍。2.2018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邝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武某的“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31元。后被告人邝某某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硕放街道某车行的谢某,并将赃款挥霍。3.2019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邝某某至无锡市新吴区,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吕某的“新大洲”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67元。后被告人邝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硕放街道的刘某。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邝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邝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6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武某。2018年11月26日,被害人吴某从徐某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赎回“雅马哈”牌摩托车。2019年3月7日,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新大洲”牌电动车1辆并发还给被害人吕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吴某、武某、吕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笔录,证人徐某、谢某、刘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部分赃款、赃物的照片,被告人邝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电动车收款收据,合格证,邝某某身份证和新大洲电动车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锡价认刑[2019]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清单以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邝某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邝某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邝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后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能的,责令被告人邝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00元、武某人民币2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于百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浩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