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739号
申请人:赵瑞春。
被执行人:鸡西市柳毛墨矿大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春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柳毛石墨矿大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岩松
代理
审判员 付 拓
代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