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05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625执1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 峰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