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3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新华路**代码913505831563048360。
法定代表人:叶小玲。()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