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83执413号之一

吴天送、陈让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天送;陈让荣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天送,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陈让荣,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6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让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让荣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天送支付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让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陈让荣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经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851.37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70元。 2、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让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向被执行人陈让荣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2019年4月22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让荣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至今未能实施拘留。 4、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天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851.3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就终结本次执行听取申请执行人吴天送的意见,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634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丽端

书 记 员 王瑞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