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秀玲,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广奔,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许秀玲与张广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及财产调查,目前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广奔名下的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爱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