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82执13号申请执行人郭三集,男,汉族,1961年3月1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董全胜,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得国,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生,住沁阳市。郭三集申请执行董全胜、刘得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交纳20000元,申请人已将执行款项领取。2019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郭三集与被执行人刘得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三集向本院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刘得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郭三集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88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郭玉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军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