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0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余广,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代理人:廖奕苗,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紫君,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高锦尧,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广与被执行人高锦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锦尧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村东房股份合作经济社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锦尧在该经济社内与本案执行款等额的股份分红等收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简贤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