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9975P(1-6)。
法定代表人:童云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23787669(1-1)。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文革
审判员 江龙伟
审判员 魏长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奚
书记员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