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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4刑终7号

黄仕学、黎富鹏、程秋生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黄仕学;黎富鹏;程秋生;梁凯传;陆世力;马晓理;黄子博;曾贻东;欧阳贵;陈启弟;欧阳东;胡增荣;廖东平;蔡圣华;陆文明;梁建欢;黄在祥;胡克文;谢宗雄;李华光;吴国军;黄善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4刑终7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东(绰号“欧东”),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绥县。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1月11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文辉,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子博(绰号“汽车”),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巨新,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国军,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克文(绰号“阿九”),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秋生,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金梁,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富鹏,男,1999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上任,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晓理,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政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东平,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犯罪,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畅,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贵(绰号“小欧”),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欢,男,1996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国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世力,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司机,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施善立,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仕学,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克,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增荣,男,1999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永学,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启弟,男,1998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启苏,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文明,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荣丽丽,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国军,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卫东,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贻东(曾用名:曾儒东),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凯传,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志鸿,广西南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圣华,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军,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学燕,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宗雄(绰号“光头”),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粤景,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善昆,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西汉,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华光,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建民,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乙萱,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在祥(绰号“阿壮”),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扶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玉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子博、胡克文犯故意伤害罪,欧阳东、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廖东平、欧阳贵、梁建欢、黄仕学、陆世力、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黄在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桂142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东、黄子博、胡克文、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廖东平、欧阳贵、梁建欢、黄仕学、陆世力、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黄在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依法讯问22名上诉人,听取了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2月5日晚,被告人黄子博请被告人胡克文、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程秋生等人在扶绥县松江路夜宵街的“桂林仔”夜宵店吃宵夜,后来黄子博和程秋生窜桌到大厅外喝酒,谈到“阿壮”(即本案被告人黄在祥)曾经被欧阳东的人打伤的事情,被告人黄子博就打电话约被告人欧阳东出来讲清楚。被告人欧阳东开始不愿意到来,接了黄子博几次电话之后,觉得黄子博电话中口气不善,遂叫其弟被告人欧阳贵带人一起前往,不久欧阳东一伙到达现场,欧阳东坐下与黄子博谈判,两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威胁,黄子博见到对方人数多,就进到大厅来叫胡克文、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几个出去,出到大厅外之后,黄子博指使胡克文回去拿打架的凶器,胡克文随即驾驶黄子博的小汽车搭载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回到扶绥县那标村那蓬屯,在黎富鹏家里拿了几把砍刀放到车上,然后开车返回到宵夜街,见到黄子博和欧阳东还在谈判,附近有欧阳东一伙十几个人手持铁棍站着。黄子博和欧阳吵了起来,谁都不服谁,两人都叫嚷着:“打就打!”然后引起双方人员持械斗殴,导致姬某(绰号“鸡仔”)和程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前往医院治疗。 第二天下午五时左右,被告人黄子博宴请前一天晚上在宵夜街参与打架的己方人员胡克文、程秋生、黄在祥、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等十余人到扶绥县鸽子皇饭店吃饭,期间黄子博得知被告人欧阳东一伙在金尊KTV歌厅,欲过去和欧阳东一伙讲和,遂召集己方人员前往金尊KTV歌厅,等到欧阳东、欧阳贵一伙从楼上下来之后,被告人黄子博和被告人欧阳东继续谈判,不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驱散双方人员。 随后被告人黄子博叫己方人员一起去歌巢KTV歌厅喝酒,不久被告人陆世力来到。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秋生接到欧阳东一伙中的一个人打来的电话,两人在电话里互相争吵、威胁。当被告人程秋生接到第二个电话时,黄子博抢过手机接听,听到对方欲图相约找地方继续打架,黄子博就问对方约什么地方,之后黄子博告诉包厢里的人说:“欧阳东的人欺负到我家下面了,现在就过去做他们!”被告人胡克文、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等在场人员均予响应,然后分乘两辆车,胡克文驾驶黄子博的小汽车,搭载黄子博、程秋生、黄在祥、和当时家住黄子博临近而欲搭乘顺风车回家的“冬姐”梁某,其中黄子博持有一支气枪;另一辆车是陆世力自己的小汽车,由陆世力驾驶,搭载被告人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等,结伙前往扶绥县密路利客隆超市的岔路口附近约好第二次打架的地点。 在金尊KTV歌厅谈判未果后,被告人欧阳东、欧阳贵、马晓理、陆文明、梁凯传、李华光、曾贻东、吴国军、黄仕学、谢宗雄、黄善昆、廖东平、梁建欢一伙继续在该处喝酒,欧阳东在包厢里面煽动,说黄子博打电话过来约去扶绥县密路口打架。然后欧阳东就指使被告人马晓理回家去拿钢管,马晓理即回家拿来二十几条钢管装到车的后尾箱,回到金尊KTV的包厢。不久,欧阳东召集己方李华光、欧阳贵、马晓理、陆文明、梁凯传、曾贻东、吴国军、黄仕学、谢宗雄、黄善昆、廖东平、梁建欢等分乘几辆车前往扶绥县密路利客隆超市的岔路口附近找黄子博一伙打架。 当两伙人在上述地点相遇时,各自下车持好器械准备械斗。当见到欧阳东一伙冲过来,且见到对方人数较多后,黄子博一伙撤回车上,期间黄子博用气枪放了一枪,此时被告人胡克文驾驶黄子博的小汽车,启动汽车后,不知道该怎么办,没有马上开车。车上的黄在祥说不能逃就撞对方,搭车的梁某劝解黄子博不要冲动。此时黄子博对胡克文说:“撞上去!”胡克文即加大油门一直朝对方的方向冲过去,将持械冲在靠前位置的梁建欢撞飞,接着撞中冲在梁建欢后面的黄仕学腿部,往糖厂方向逃走,途中黄子博就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的汽车被人打烂,又指使被告人黄在祥将凶器和气枪拿到野外泥土里埋藏,报警后黄子博等到南门商场等公安人员到来。 法医临床鉴定证实梁建欢的损伤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对此黄子博不服后申请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委托广西公仆司鉴中心重新鉴定,广西公仆司鉴中心作出的(2018)临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梁建欢的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贵投案并通知己方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去投案,公安机关出具《立功材料说明》,证实欧阳贵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通知多名被告人投案,其中有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人员。公安机关扣押黄子博车牌号为桂F×××××的东风标致5008汽车一辆,接受黄子博提供的证据,包括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一张;扣押黄仕学持有的长约1.3m、直径2cm的钢管壹根,长约1.2m、内径2cm的钢管七根;扣押黄在祥持有的枪身银色、枪柄黑色的气枪一支,全刀身黑色的单刃尖刀一把;扣押陆世力砍蔗刀四把,刀身长约30cm,钢管3根,长约1.2米,直径2cm,砍柴刀一把,刀身长约50cm。 另查明,被告人廖东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仕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欧阳东、黄子博、欧阳贵、胡克文、黄在祥、马晓理、陆文明、谢宗雄、曾贻东、蔡圣华、李华光、黄善昆、梁凯传在案发前均有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欧阳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子博、胡克文、陆世力的家属代为赔偿梁建欢经济损失人民币各44000元、10000元、10000元;被告人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每人各赔偿梁建欢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黄在祥赔偿梁建欢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梁建欢对被告人黄子博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警案件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立功说明,证人梁某、谢某、傅某、姬某、刘某、程某的证言,法医临床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以及本案22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子博、欧阳东、胡克文、欧阳贵、陆世力、马晓理、程秋生、黄在祥、吴国军、谢宗雄、黄仕学、陆文明、梁凯传、黄善昆、曾贻东、李华光、蔡圣华、陈启弟、黎富鹏、胡增荣、廖东平、梁建欢出于私仇、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均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认定伤者梁建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黄子博、胡克文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该项罪名不成立。本案二十二名被告人属于持械斗殴,且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子博、欧阳东在斗殴过程后,相互威胁挑衅,约定斗殴地点,纠集己方人员,指使同伙准备凶器,或指使同伙驾车撞人,属本案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晓理、胡克文、陈启弟、黎富鹏、胡增荣为各自同伙准备枪支、刀具、钢管,其中胡克文驾车撞人,被告人胡克文、欧阳贵、陆世力、马晓理、程秋生、黄在祥、吴国军、谢宗雄、黄仕学、陆文明、梁凯传、黄善昆、曾贻东、李华光、蔡圣华、陈启弟、黎富鹏、胡增荣、廖东平、梁建欢积极持械斗殴,其中被告人欧阳贵协助欧阳东召集人员,均是积极分子,亦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子博、欧阳东、欧阳贵、胡克文、黄在祥、黄仕学、马晓理、陆文明、谢宗雄、曾贻东、蔡圣华、李华光、黄善昆、梁凯传、廖东平均有前科劣迹,涉及吸毒、故意伤害、危险驾驶、赌博等,其中被告人黄仕学、廖东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子博、胡克文、欧阳贵、陆世力、马晓理、程秋生、黄在祥、吴国军、谢宗雄、黄仕学、陆文明、梁凯传、黄善昆、曾贻东、李华光、蔡圣华、陈启弟、黎富鹏、胡增荣、廖东平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欧阳贵、陆世力、马晓理、程秋生、黄在祥、吴国军、谢宗雄、黄仕学、陆文明、梁凯传、黄善昆、曾贻东、李华光、蔡圣华、陈启弟、黎富鹏、胡增荣、廖东平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黄子博隐瞒自己指使被告人胡克文驾车撞人的事实,避重就轻,没有全部如实供述,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对被告人黄子博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胡克文在侦查阶段承认是黄子博指使其驾车撞向斗殴对方人员,且有黄在祥、梁某在场证实,但胡克文在庭审中予以否认,属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欧阳贵动员己方人员投案,其中投案人员中有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子博、胡克文、陆世力、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黄在祥赔偿梁建欢经济损失,梁建欢表示谅解,根据上述被告人赔偿的具体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第(二)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欧阳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二、被告人黄子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三、被告人廖东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四、被告人胡克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五、被告人黄仕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六、被告人欧阳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七、被告人马晓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八、被告人谢宗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九、被告人陆文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十、被告人梁凯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十一、被告人黄善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十二、被告人曾贻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十三、被告人李华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十四、被告人蔡圣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十五、被告人梁建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十六、被告人程秋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十七、被告人黄在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十八、被告人吴国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十九、被告人陈启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二十、被告人胡增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二十一、被告人陆世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二十二、被告人黎富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二十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仕学持有的钢管一根,扣押黄在祥持有气枪一支、单刃尖刀一把,扣押陆世力砍蔗刀四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二十四、公安机关扣押撞伤梁建欢的作案工具属黄子博所有的车牌号为桂F×××××的东风标致5008汽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欧阳东上诉提出:1.其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部分跟随者并不知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有任何参与,不应认定为22人参与斗殴。其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2.其对黄子博持有管制器械不知情,不应构成持管制器械斗殴的共犯,上诉人等绝大多数人所持钢管、甘蔗刀并非管制器材。3.整个案件只造成轻伤一人,并没有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不存在严重后果和对社会构成严重影响。综上,请给予上诉人从轻改判。 欧阳东的辩护人提出:1.对罪名没有异议。2.欧阳东有自首情节。其2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时,陈述了第一次、第二次聚众斗殴的事实,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事实。3.二审期间,取得梁建欢的书面谅解。建议二审考虑以上情节。 黄子博上诉提出:1.其于2018年2月6日凌晨实施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其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更不是主犯。3.本案不存在多次聚众斗殴行为,一审认为存在多次聚众斗殴与事实不符。本次斗殴人数没有到20人以上,不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4.其具有自首情节。一审认为其否认指使胡克文开车撞人的情节,属于不如实供述与事实不符。5.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梁建欢的损失。6.梁建欢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7.上诉人被扣押的车辆不是犯罪工具,一审判决没收,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希望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黄子博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 胡克文上诉提出:1.其在本案中不是组织、领导者,其是从犯。2.其自首情节,一审庭审时,其没有否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3.对于在现场开车逃跑致人受伤,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4.其已赔偿被害人一万元并取得谅解。综上,请给予上诉人改判三年以下刑期。 胡克文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一审量刑时定性本案是恶势力组织从重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组织。 程秋生上诉提出:1.其不是主谋、组织或召集者,而且在两次的斗殴中没有参与到打斗中,作用极轻,是从犯。2.其有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改判缓刑。 程秋生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 黎富鹏上诉提出:1.其不是主谋、组织或召集者,在两次斗殴中没有参与到打斗,是从犯。2.其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综上,希望改判并适用缓刑。 黎富鹏的辩护人对罪名没有异议。提出:1.黎富鹏是从犯、初犯。2.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3.赔偿梁建欢损失并取得谅解。4.被害人梁建欢也是本案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晓理上诉提出:1.其有自首情节。2.其是初犯。希望二审从轻判决。 马晓理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马晓理参加2月5日晚在聚众斗殴的事实有误。2.马晓理在2月6日晚聚众斗殴中不是主犯,是从犯。马晓理是受黄子博指使去拿二十几条钢管装到后备箱,是不知情下参与聚众斗殴,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且双方没有发生实际意义上的聚众斗殴。建议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廖东平上诉提出:1.其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应是从犯。2.其投案,并如实供述,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3.其虽是累犯,但一审对其判处五年八个月,量刑畸重,应在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左右量刑。综上,请给予上诉人改判。 廖东平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1.对罪名没有异议。2.廖东平没有打到人,但是却比准备打架工具、开车撞伤人、用钢管打伤人的其他同案人判得重。 欧阳贵上诉提出:1.其没有组织、召集、煽动行为,也没有准备凶具和主动攻击及打伤对方,不应认定为积极参与,其是从犯。2.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动员其一方12人投案。3.其为梁建欢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经济帮助和补偿。希望二审改判三年并适用缓刑。 欧阳贵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一审判决把参与的22人全部定为主犯和积极参与者,是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误读,与本案证据事实不符,量刑畸重。 梁建欢上诉提出:1.其没有组织煽动行为,也没有准备凶具等,到现场还没有实施械斗就被对方汽车撞伤,不是积极参加者,是从犯。2.其是本案的受害者,一审没有考虑。3.本次没有发生真正的斗殴。希望二审从轻判决。 梁建欢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 陆世力上诉提出:1.其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其应黄子博的要求于2018年2月6日晚将黄子博存放于其处的刀具拉给黄子博时,并没明确知道黄子博的用意,之后其也是应黄子博要求搭乘他人跟随黄子博前往现场,在黄子博车辆冲撞欧阳东一方时,其并没有冲击他人,是从犯。2.一审虽认定其自首,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但判处其三年十个月,量刑过重。综上,希望二审减轻处罚。 陆世力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约架的欧阳东一方存在严重过错。 黄仕学上诉提出:1.其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分子,只是普通参与者,其仅在6日凌晨的打斗现场,且到现场后,被对方的人开车撞过来受伤后即去医院救治,没有打架。2.其没有组织指使他人,是从犯。3.其有自首情节。综上,请给予上诉人改判三年以下刑期。 黄仕学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 胡增荣上诉提出:1.其不是引发斗殴的原因,不是组织、策划者,是从犯。2.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综上,请给予上诉人从轻改判。 胡增荣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 陈启弟上诉提出:1.其有自首情节。2.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3.在现场没有拿任何东西参加打斗。希望改判更轻的刑罚。 陈启弟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2月6日凌晨没有发生双方混战、打斗,为未遂。且因双方力量悬殊,陈启弟等人上车逃离,因另一辆车的黄子博和胡克文临时起意撞人,陈启弟不应承担责任。 陆文明上诉提出:1.在2018年2月6日凌晨的聚众斗殴中,其不是主犯,是从犯。2.其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3.本案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希望予以上诉人改判缓刑。 陆文明的辩护人提出:1.陆文明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2.陆文明并没有实施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仅是一般参加者,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3.如不认定其为一般参加者,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初犯。建议二审改判并适用缓刑。 吴国军上诉提出:1.本案伤者梁建欢是因为被车撞所受伤,并不是聚众斗殴中受伤。2.其是受他人要求去参与,是初犯、从犯。3.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综上,请给予从轻改判。 吴国军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吴国军积极持械斗殴,是积极分子,也是主犯,与事实不符。吴国军不是犯意提出者,也没有召集他人、准备器械,是从犯。2.吴国军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建议二审依法从轻改判。 曾贻东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其是主犯与事实不符。2月5日在松江街其没有参加,到现场时械斗已发生,其躲进小区双方离开后才出来。第二次其只是拿水管跟在后面,没有直接伤人,是从犯。2.其有自首情节。3.一审以其有吸毒作为前科纳入量刑情节无法律依据。希望二审从轻判决。 曾贻东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瑕疵,2月5日凌晨写成2月5日晚。 梁凯传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其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错误的,其是从犯。2.其只参加第二次斗殴。3.一审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量刑时没有体现。希望二审从轻判决。 梁凯传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梁凯传只参加第二次斗殴,且没有追打对方,应考虑这一情节。 蔡圣华上诉提出:1.第一次斗殴其不在场,第二次接到凶器后没有参与任何打架斗殴行为,也没有损坏任何财物,只起到助威和壮胆的作用,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2.即使要追究,其有自首情节,刑期也应在八个月左右。希望二审依法从轻判决。 蔡圣华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每个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不清楚。2.蔡圣华不是主犯,是从犯。3.蔡圣华在现场积极救助伤者,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改判更轻的刑期。 谢宗雄上诉提出:1.其是被临时召集参与斗殴的,处于服从或被支配的地位,是从犯。2.其与排列在其后面的同案人犯罪地位、性质并无差异,都应是从犯,但量刑极为不公。综上,希望二审从轻判决。 谢宗雄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1.本案存在犯罪中止情节。2.谢宗雄有自首情节。 黄善昆上诉提出:1.其有自首情节。2.其只参与第二次斗殴,其到现场时看到梁建欢被撞了,没有真正参与打斗,不能算多次聚众斗殴和持械斗殴。希望二审从轻判决。 黄善昆的辩护人提出:1.对罪名没有异议。2.黄善昆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首要分子,也没有积极主动参加,不应定为主犯,是从犯。3.黄善昆有自首情节。4.黄善昆有吸毒史,但不是累犯,没有加重处罚的理由。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李华光上诉提出:1.本案由于上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斗殴行为,是犯罪未遂。2.梁建欢受伤这一结果并非聚众斗殴所造成,与上诉人无关。3.其有自首情节。综上,请给予上诉人改判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 李华光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另提出:1.李华光不是积极参与者,是从犯,初犯、偶犯。2.斗殴的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 黄在祥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其参与2月5日晚的打架事实错误,并不是其指使。2.其是从犯,2月6日晚的车辆撞人,并不是其提出的,事后其也是在黄子博的指使下拿刀和枪去野外藏,其不是策划和组织者,没有参与准备作案工具,更没有在现场拿器械。3.其有自首情节。4.其赔偿梁建欢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给予上诉人改判一年刑期。 黄在祥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一致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适当的裁判。 欧阳东、欧阳贵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收据及谅解书,拟证实两上诉人共赔偿梁建欢损失33800元,梁建欢对欧阳东的行为表示谅解。其余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无新证据向二审法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凌晨,上诉人黄子博、胡克文、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程秋生等人在扶绥县松江路夜宵街吃宵夜,黄子博和程秋生谈到上诉人黄在祥曾经被上诉人欧阳东的人打伤的事情,黄子博即打电话约欧阳东出来讲清楚。欧阳东遂叫其弟上诉人欧阳贵带人一起前往现场,欧阳东与黄子博谈判发生争执并相互威胁,随后黄子博指使胡克文回去拿打架的凶器,胡克文即驾驶小汽车搭载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到黎富鹏家,在黎富鹏家里拿了几把砍刀放到车上后返回到宵夜街。黄子博和欧阳东还在谈判并发生争执,然后引起双方人员持械斗殴,导致双方人员中的姬某(绰号“鸡仔”)和程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同日下午五时许,黄子博、胡克文、程秋生、黎富鹏、陈启弟、胡增荣、黄在祥等十余人在一起吃饭,期间黄子博得知欧阳东一伙在金尊KTV歌厅,遂召集己方人员前往金尊KTV歌厅楼下与欧阳东继续谈判,不久被公安人员赶到现场驱散双方人员。 随后黄子博叫己方人员到歌巢KTV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程秋生接到欧阳东一伙中的一个人打来的电话,两人在电话里互相争吵、威胁。当程秋生接到第二个电话时,黄子博抢过手机接听,并与对方相约在扶绥县利客隆超市附近路段打架。之后黄子博召集在场的胡克文、黎富鹏、陈启弟、胡增荣等人分乘两辆车到达上述地点,其中胡克文驾驶黄子博的小汽车搭载黄子博、程秋生、黄在祥和梁某,黄子博持有一支气枪;陆世力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钢管等凶器搭载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 而欧阳东一伙在被公安人员驱散后,继续在金尊KTV喝酒。欧阳东在包厢里说黄子博打电话过来约去扶绥县密路往渠黎方向路段打架,然后指使马晓理拿来二十多条钢管装到车的后尾箱回到金尊KTV的包厢。不久,欧阳东召集欧阳贵及马晓理、陆文明、梁凯传、曾贻东、吴国军、黄仕学、谢宗雄、黄善昆、廖东平、梁建欢、蔡圣华、李华光等人分乘几辆车前往扶绥县密路利客隆超市路口附近找黄子博一伙打架。 当两伙人在上述地点相遇时,各自下车持械准备斗殴。欧阳东一伙人手持钢管、刀具等凶器冲向黄子博一方所在方向,黄子博见到对方人数较多便拿出事先准备的气枪射击一枪,后同已方人员迅速上车,此时欧阳东一伙继续冲过来,车上人员说不能逃就撞对方,搭车的梁某劝解黄子博不要冲动。此时黄子博对胡克文说:“撞上去!”胡克文即驾驶汽车朝对方的方向冲过去,将持械冲在靠前位置的梁建欢撞飞,并撞中黄仕学腿部。在逃离现场途中黄子博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的汽车被人打烂,又指使黄在祥将凶器和气枪拿去藏匿,报警后黄子博等到南门商场等公安人员到来。经广西公仆司鉴中心鉴定,梁建欢的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欧阳贵投案并通知马晓理、廖东平、陆文明、梁凯传、李华光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期间,黄子博、胡克文、陆世力赔偿梁建欢经济损失44000元、10000元、10000元,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各赔偿梁建欢7000元,黄在祥赔偿梁建欢5000元,欧阳东、欧阳贵共赔偿梁建欢33800元,梁建欢对上述有赔偿行为的人员表示谅解。 另查明,廖东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黄仕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黄仕学持有的钢管8根;黄在祥持有的气枪1支、单刃尖刀1把;陆世力持有的砍蔗刀4把,钢管3根,砍柴刀1把。 二、物证 1.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欧阳东等二十二名上诉人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接警案件信息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2月6日2时23分,黄子博报警称,当日2时许,其在扶绥县密利客隆路口被40多人拿刀和水管追赶,其车辆被砸坏。后侦查机关以聚众斗殴立案侦查。 3.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廖东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黄仕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欧阳东、黄子博、欧阳贵、胡克文、黄在祥、马晓理、陆文明、谢宗雄、曾贻东、蔡圣华、李华光、黄善昆、梁凯传在案发前均有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欧阳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上诉人的作案工具钢管、气枪、砍蔗刀、单刃尖刀等。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扶绥县前的监控视频、谢某提供的2018年2月5日凌晨在扶绥县聚众斗殴的视频三段,分别时长10秒、07秒、09秒。 6.立功材料说明证实,在侦查期间,欧阳贵自动投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通知多名被告人投案,其中有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人员,存在立功表现。 7.欧阳东归案情况说明、侦查员阮德全陈述证实,2018年2月6日3:10分许,欧阳东在扶绥县殴打该院护士,医院报警后,同日出警将欧阳东传唤到案。同时证实除欧阳东外,其余人员是欧阳贵通知到案。 8.收据及谅解书证实,黄子博赔偿梁建欢经济损失44000元,胡克文、陆世力各赔偿梁建欢10000元,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各赔偿梁建欢7000元,黄在祥赔偿梁建欢5000元,欧阳东、欧阳贵共赔偿梁建欢33800元,梁建欢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表示谅解。 9.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上诉人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黄子博、胡克文、陆世力、黄在祥、程秋生、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欧阳贵、马晓理、陆文明、廖东平、吴国军、蔡圣华、梁凯传、曾贻东、李华光、谢宗雄、黄仕学的吗啡、甲基苯丙胺类、氯胺酮检测结果均呈阴性;黄善昆甲基苯丙胺类检测结果呈阳性。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证实,2018年2月5日凌晨3时许,其接到电话说“鸡仔”在扶绥县新宁镇被人打了,头部受伤在中医院治疗,其赶到医院后听说是被欧阳东叫来的人打伤的。当天晚上23时许,黄子博带人到金尊KTV找欧阳东商量“鸡仔”被打的事情,当时其也在现场,他们刚说了几句,公安就来了,大家都散了。到6日凌晨2时许,其跟黄子博的车一起回去,当时在黄子博的车上一共有五个人,开车的那名男子不认识,黄子博是坐副驾驶,其和程秋生、黄在祥坐在后排。到南密路往渠黎方向的红绿灯路口附近停车,开车的男子、黄子博、程秋生、黄在祥下车,之后有一群人手上拿钢管、长砍刀从黄子博住的那个小区向他们停车的地方冲过来,黄子博几个人喊快点上车,当时车上的人员都比较紧张,都在说“做不做”之类的话,其劝黄子博说:“不要做了”,司机也在犹豫要不要开车冲过去,其听到黄子博说:“人家都冲到我们前面了,做就做!”司机就驾驶车辆冲向对方的人群并撞到了人。 2.证人谢某证实,其向公安局提供一段其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的视频,该视频内容反映在2018年2月5日凌晨,一个花名叫“鸡仔”的同学在扶绥县被人打,其不认识打“鸡仔”的人。 3.证人傅某证实,2018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其看见黄子博、程秋生、姬某一伙跟欧阳东、欧阳贵、马晓理、刘某一伙人在持械打架。黄子博一伙拿砍甘蔗刀,欧阳贵一伙拿钢管。 4.证人姬某证实,其绰号“鸡仔”。2018年2月5日凌晨1时许,黄子博打电话叫其到扶绥县“桂林仔”夜宵摊找他,其到时看到黄子博等人与欧阳贵在马路上争执,程秋生也在,其问欧阳东是怎么回事?欧阳东没理其。这时黄子博等人就与欧阳东一方的人打起来,欧阳东一方的人都拿水管,其被欧阳东一方一名不认识的男子用水管打中头部受伤流血。 5.证人刘某证实,2018年2月5日凌晨,欧阳东打电话给欧阳贵叫去扶绥县,其以为是去吃宵夜。其与欧阳贵、马晓理、陆文明等人一起到扶绥县,看见欧阳东和黄子博在争吵。之后突然从对面小巷冲出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马路中间,黄子博一伙四五人从车上拿砍甘蔗刀下来,其一方的人从车上拿下钢管,双方就打起来,其跑到一家奶茶店躲起来,后听说对方姬某和其一方的一个人对打,双方都受伤。 6.证人程某证实,其绰号“阿浩”。2018年2月5日凌晨,其在扶绥县看到欧阳贵和另一伙人在吵架并发生持械斗殴,其过去把欧阳贵拉出来被对方的人用钢管打中头上一下。其被打后就抢对方的钢管并用钢管打对方的一个人手臂几下。 四、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1.上诉人黄在祥供述,其叫“阿壮”,来说明情况。2018年2月5日晚,其、黄子博、程秋生等人一起吃饭。黄子博接到一个电话后说是欧阳东叫他去金尊KTV就前一天晚上在宵夜街打架的事情进行谈判。大家一起到金尊KTV,黄子博和欧阳东没谈多久就被公安驱散了。到6日凌晨3时许,其和朋友们在扶绥县的“歌巢”KTV喝酒,黄子博接到一个电话之后跟大家说殴阳东他们已经欺负到他家门口了,去看看,迫不得已就和欧阳东那帮人打架。在场的人都积极地响应。出发前,黄子博跟在场的人说已经有打架用的凶器放在车上了。 然后开了两辆车到“美满家园”附近停车,其一伙在车上找凶器准备和对方打架,其没找到凶器。没多久,对方就有很多人拿刀、棍等冲过来,大家赶紧上车离开,对方已冲到车前面用刀、棍等砸中车。车上的人都说:“对方是要我们死呀,逃命要紧,撞他们!”其也得说了这句话。之后车辆加速驶离并撞到两个人,黄子博和那个开车的人说:“出事了,把这些藏起来,被查到就不好了。”之后其和梁某把刀和枪拿到吉星水泥厂附近的野外泥土里埋藏起来了。其和程秋生去投案。 2.上诉人李华光供述,2018年2月5日晚梁建欢叫其到金尊KTV喝酒,其到包厢里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那里了,后又有十几个人来到包厢,其认识的有陆文明、谢宗雄、欧阳贵、梁建欢、欧阳东,后其下楼看到有十几人围着欧阳贵他们,那些人中有七八人戴着口罩和手套,其中为首的黄子博和欧阳贵在谈话。过几分钟,有约20人跟着欧阳东从电梯处走出来,然后欧阳东和黄子博到马路对面去谈话,双方的其余人员在电梯附近看着。其听在场的人说前一天晚上,欧阳东、欧阳贵一伙人在宵夜街把黄子博的兄弟打了,所以现在双方在这里谈判解决此事。谈了一会,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双方的人就各自散去。其方的人员继续回到金尊KTV包厢喝酒到凌晨1时许,欧阳东跟包厢里的人说黄子博在电话里说还不服气,现约其这方的人继续谈判。欧阳东就叫包厢里的人跟他去和黄子博那伙人谈判。包厢里的人分坐两辆车到南密路利客隆超市路口附近,见到黄子博的那辆小车已经停在那里了。其下车看到黄子博车上的人下车在尾箱拿东西。其这边的人就有人到其坐那辆车的尾箱拿钢管,其拿了一根和先拿钢管的人员一起往黄子博冲过去,黄子博的那辆小车朝其一方的人冲了过来,梁建欢被黄子博那辆车撞飞了起来。其这方的欧阳东、欧阳贵、梁建欢、谢宗雄都拿有一根钢管。二审时供述是欧阳贵叫其去自首的。 3.上诉人黄善昆供述,其来投案。2018年2月5日晚欧阳东叫其去金尊KTV喝酒,其和蔡圣华一起到那喝酒。期间其和欧阳东、欧阳贵、蔡圣华、梁建欢、黄仕学、梁凯传等十几个人到楼下看到有人吵架,不久民警到现场就散了。其这方人继续回包厢喝酒。到凌晨2时许,欧阳东叫刚才从包厢里下楼的人都上停在路边的两辆车。其、蔡圣华、阿镇和另四个人坐那辆车白色的小车。这两辆车开到扶绥县的路边停下,然后其车上的人从那辆红色的雪佛兰小车后尾箱里拿水管,其也拿了一根水管。其听到有人喊:冲上去。然后其一伙人就拿着水管往利客隆超市方向冲。后来梁建欢被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撞了,当时梁建欢也是拿一根水管冲过去的。 4.上诉人谢宗雄供述,公安局打电话给其,其就来自首了。2018年2月5日晚上,欧阳贵叫其去县城的金尊KTV喝酒,22时许其到包厢看见已经有10多人在那了。中途其外出回来时听包厢的人说刚才黄子博带人来到金尊KTV想打欧阳贵那帮人,后面有警察赶到现场双方才散开。到6日凌晨2时许时,听见有人叫“走”,然后一帮人一起离开包厢,其当时想应该是要去打架,于是也跟着大家走。到了楼下马晓理叫其开一辆红色雪弗兰轿车,当时同车的有马晓理、欧阳贵等五六个人,欧阳贵叫开车到南密开发区原东江饭店处。到那后,有人从雪弗兰轿车尾箱拿钢管,其也拿了一根跟着他们往前走,一辆白色越野车向其方冲过来,其方的梁建欢、“阿壳”被对方越野车撞飞。 事发现场其这边约有十几个人,其中有欧阳东、欧阳贵、曾贻东、梁建欢、马晓理、陆文明等人。 5.上诉人蔡圣华供述,其是来投案的。2018年2月5日晚上,其和黄善昆到金尊KTV和欧阳东喝酒。到凌晨2时许,其一帮人下楼后分乘两辆车往南密路方向开去,其和黄善昆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坐红色的小车,欧阳东等人上一辆白色的小车,到南密往渠黎路口看到两部汽车和一帮人在路边,其乘坐的车在附近停车,其下车小便回来时看到其方的人从其乘坐的红色小车里拿水管走在马路上了。其刚走到红色小车旁边,梁建欢就被黄子博方的一辆白色SUV车撞飞起来。其拿起地上的水管准备打车自卫。当时欧阳东和其他人拿着水管。 6.上诉人梁凯传供述,2018年2月5日晚,其和欧阳东、欧阳贵、梁建欢、曾贻东、马晓理、黄仕学等人在金尊KTV喝酒,之后其就坐其方的人的车到南密往渠黎方向路段处,下车后,不知道是谁说等一下要和别人打架,就发给每人一根钢管,其也得拿一根钢管,其方人拿着钢管往利客隆方向走,这时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向其方开过来,将梁建欢、黄仕学撞伤。二审时供述是欧阳贵叫其去自首的。 7.上诉人曾贻东供述,2018年2月5日晚,其和欧阳东、欧阳贵、梁建欢、陆文明、马晓理、黄仕学、梁凯传、吴国军等约20个朋友在金尊KTV喝酒,期间,有十几人来到KTV楼下叫欧阳东下去,欧阳东下楼与黄子博发生争执,因有民警巡逻,双方没有打架就散开了。到次日凌晨1时许,其坐其方人的车到南密岔路往渠黎方向路段处下车,其方人拿着钢管往利客隆方向走,其也得拿一根钢管跟上去,走到一半,黄子博那方的两辆车一前一后朝其方的人群冲过来,将梁建欢、黄仕学撞伤。 其主动到公安录口供,后公安打电话给其,其就去自首了。 8.上诉人吴国军供述,其是来反映当时的情况。2018年2月临近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和黄仕学等十几人在金尊KTV喝酒到次日凌晨2时许,其开着自己的小汽车搭黄仕学、梁建欢、梁凯传到南密往渠黎方向的路段停车后,其四人和其他人从一辆红色的小轿车上各拿一根钢管往利客隆超市方向走,刚走到路边梁建欢就被一辆车撞伤。当时其方有十几个人参与斗殴。 9.上诉人陆文明供述,2018年2月5日凌晨,欧阳东打电话给欧阳贵叫到扶绥县去,其也跟着一起去,到后其看到黄子博和欧阳东在谈事情,大概半小时这样,两人吵起来,然后双方的人员就打了起来,其就离开。当天晚上9时许,其和欧阳贵、欧阳东、谢宗雄、李华光、曾贻东、马晓理等十几人在扶绥县包厢喝酒。之后其看到黄子博一帮人戴着口罩在楼下,欧阳东和黄子博在楼下谈没多久就被公安将双方人员驱散。到了2月6日凌晨,欧阳东接到一个电话之后就对在场的人说:“走,黄子博在南密那里等。”在场的人听到后全部离开金尊KTV并走下楼来上车去南密方向。 同车的人有欧阳贵、谢宗雄、马晓理、李华光等人,到了南密那里后,所有的人都在红色雪弗兰汽车尾厢那里拿刀、水管等在手上,其拿了一根水管站在车的旁边,其他人则走向黄子博停车的地方。其见到其这边的人被黄子博那帮人的汽车撞了之后才走出来。二审时供述是欧阳贵叫其去自首的。 10.上诉人陈启弟供述,2018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黄子博、程秋生、胡克文、胡增荣、黎富鹏在扶绥县吃宵夜。黄子博叫其、胡克文、胡增荣、黎富鹏回村去拿水管、铁棍,其四人开黄子博的汽车去拿之前黎富鹏放在那里的水管、铁棍后回到夜宵摊,其看见黄子博和欧阳东在谈事情,谈了没多久,其听见黄子博说打就打。然后其和胡克文、胡增荣、黎富鹏、黄子博、程秋生就到越野车尾箱拿水管、铁棍与欧阳东一方的人打起来,欧阳东一方有十多人,手里拿着水管、砍蔗刀,打了十多分钟公安来了就散开逃跑了,其一方有一个人受伤。 第二天晚上黄子博叫其、胡增荣、胡克文、黎富鹏、程秋生、陆世力、黄在祥等人一起在扶绥县鸽子王饭店吃饭。到晚上约22时许,黄子博接了个电话后跟大家说欧阳东叫他去谈判,其一方来到欧阳东约定的闽台后,黄子博和欧阳东、欧阳贵到对面马路边谈事情,其和陆世力、黄在祥、程秋生、胡克文、胡增荣、黎富鹏等人以及欧阳东那方约三十多人一齐聚集在闽台前面的小广场站着,约十多分钟有公安人员来将双方人员驱散了。之后其方人员一起到歌巢KTV喝酒,程秋生接到欧阳东的电话,没讲两句就挂电话了。没多久欧阳东又打电话给程秋生叫黄子博接电话,黄子博接电话和欧阳东吵起来,黄子博挂电话后说欧阳东带人在他家小区门口等他要打他,让大家跟他一起去看是什么情况。于是大家驾驶两辆车一起到扶绥县,其和胡增荣、黎富鹏坐陆世力开的那辆小轿车,胡克文开黄子博的车搭黄子博、黄在祥、程秋生和一个其不认识的女子。靠边停车后下车查看情况,看到在黄子博家那个小区的巷口处有三四十人拿着砍蔗刀向其这边冲过来。其见状后就跑到车上,其一方的人都上车之后,黄子博那辆越野车就先向那些人冲过来的方向开去,其乘坐的那辆车就跟在后面,看到黄子博那辆车将对方的一个人撞飞了。其是自动投案。 11.上诉人胡增荣供述,2018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黄子博、胡克文、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在扶绥县吃宵夜。黄子博叫胡克文开车去拿钢管和刀来打架,胡克文开车搭其、黎富鹏、陈启弟到黎富鹏家拿了2根钢管和3把刀返回夜宵摊时看到欧阳贵那方好多人,后来双方的人就开始打起来。其和黎富鹏拿钢管、黄子博拿刀,其他人不记得了。欧阳贵那边人拿钢管和刀等。其一方有一个人受伤。 第二天晚上黄子博、胡克文叫其到歌巢KTV喝酒,喝酒期间,黄子博不知跟谁通电话,其好像听到对方说在黄子博家附近,黄子博接完电话后叫大家出去,大家跟着坐2辆车到扶绥县,其和陈启弟、黎富鹏坐陆世力开的那辆小轿车,胡克文开黄子博的车搭黄子博等人。下车看到对方约有20人拿钢管和刀向其这方冲过来。黄子博那辆越野车就向那些人冲过来的方向开去,其乘坐的那辆车就跟在后面,看到黄子博那辆车将对方的一个人撞飞了。其是自动投案。 12.上诉人黄仕学供述,其来投案自首。2018年2月5日晚,欧阳东、欧阳贵约其到金尊KTV喝酒。期间,有人说黄子博在下面找欧阳东并想打他。大家到楼下小广场见到黄子博带了六七个人在那里,个个戴着口罩。黄子博刚和欧阳东说了几句话,就有警察到场将人驱散。其等人回包厢继续喝酒到凌晨1时许,其在包厢内听说黄子博打电话过来说叫欧阳东到扶绥县,双方约战,欧阳东等人听后不服气,叫大家一起去。包厢里的十几、二十人都说一起去。其是坐吴国军的车去的,当时车上有6个人。在扶绥南密往渠黎方向的路口,看见黄子博等七八个人站在两辆车旁边,欧阳东、欧阳贵、梁建欢等五六个人在一辆红色小车后尾箱拿钢管,并冲向黄子博等人站的地方,其拿了一根钢管跟在后面冲过去。刚冲到中途,看见黄子博等人已坐上车并开车冲过来,撞飞梁建欢,其被车辆左边的车灯擦中右腿,摔倒在地上。 其上交的八根钢管是6日凌晨用来打架的。当时打完架后几天,马晓理拿给其帮保管的。 13.上诉人陆世力供述,其是来说明情况的。2018年2月5日晚其和黄子博、程秋生、黄在祥等人在歌巢KTV喝酒。到6日凌晨程秋生接到一个电话并跟对方吵了起来,程秋生挂了电话一会后,再次有电话打到他手机里,这次黄子博接过电话也跟对方吵,挂电话后,黄子博对大家说这次被人欺负到家门口了,前一天晚上与欧阳东因矛盾谈判时已经打起来了,双方都有人受伤。刚才又下楼谈判未果。欧阳东打电话过来说要打他,并约他在他家小区路口打架。黄子博叫大家一起去跟对方打架,于是大家分别坐车到南密路渠黎岔路口停车,看到对方几十个人手持砍刀、钢管冲过来。其和黄子博等人立即上车,黄子博的车在前面迎着冲上来的那些人往渠黎方向开去,其也开车跟在后面,两辆车都被对方砍中和砸中。其车辆没有撞到人。其车上的钢管和器械是黄子博的,平时放在其家。5日晚,黄子博叫其去喝酒时,就叫其带上了。 14.上诉人梁建欢供述,其只记得是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扶绥县其被一辆小车撞伤,其他都不记得了。 二审时供述:当时不知道是去打架,去到南密后其看见他们冲过去其也拿一根钢管跟着冲过去就被撞了,但其没有打到人。2月5日晚在夜宵摊其刚好路过,看见欧阳东他们在吵架,其停车想问欧阳东发生什么事,还没得问他们就打起来了。然后其跟另两个人跑到恒福花园躲起来了。因为欧阳东与欧阳贵帮其垫付医药费,所以其愿意谅解两人。警察打电话通知其过去,其就过去了。 15.上诉人欧阳贵供述,其绰号“小欧”,来投案自首。2018年2月5日凌晨2时左右,欧阳东打电话叫其跟他去松江街的宵夜街一下,其叫一起喝酒的刘某、陆文明、程浩雄、傅某一起去,欧阳东说黄子博叫他去宵夜街,但是没有说叫去干什么。接着6个人就坐刘某的小车一起到,到那里后欧阳东自己跟黄子博谈话,其五人则在路边看等,欧阳东跟黄子博谈了约有半个小时左右,黄子博就走出去并开他的小车到其车旁边,黄子博等人拿着砍蔗刀冲过来要砍他们,他们也从刘某的小车车尾箱拿出钢管出来,但是看到他们拿的是砍蔗刀,他们就分散跑开了。后欧阳东继续和黄子博等人在路边谈判,谈了两三分钟,对方的姬某突然拿钢管冲过来打程某,程某与姬某打了起来,双方也打起来。 当晚22时左右,其、欧阳东、马晓理、曾贻东、谢宗雄、李华光、黄仕学、梁凯传、梁建欢、廖东平等人在金尊KTV包厢喝酒,中途黄子博等人来到与欧阳东谈话,后被民警驱散了。其和欧阳东等人回包厢继续喝酒。2月6日凌晨2时左右,欧阳东在包厢跟大家说黄子博叫他去南密那边谈一下,怕万一出什么事情,叫大家一起出去看看。随后其和欧阳东、马晓理、曾贻东、谢宗雄、李华光、黄仕学、刘凯传、梁建欢、廖东平等人坐车到南密。当时其、曾贻东、马晓理、梁建欢、黄仕学坐马晓理租来的一辆红色雪佛兰小轿车,其他人坐另外一部车,到南密路往渠黎方向原东江饭店的附近停车后,看到黄子博、胡克文、黄在祥正在开车尾箱好像在拿什么凶器出来,其方人员看到这个情况后也下车从雪佛兰轿车后尾箱拿钢管往黄子博等人停车的地方冲过去,对方的两部小车加速朝他们人群冲撞过来,梁建欢被开在前面的一辆越野车撞中,他们被撞后就拿钢管追黄子博那边的两部小车,其也拿钢管追上去,但追不上。其、欧阳东、马晓理、曾贻东、谢宗雄、李华光、黄仕学、梁凯传、梁建欢、廖东平都拿有钢管。 16.上诉人廖东平供述,2018年2月某日晚上,梁建欢叫其去金尊KTV喝酒,到凌晨2时许,其一伙十几个人又到南密路那里,其只认识梁建欢、梁凯传。梁凯传、梁建欢和另外的三四个人各拿一根钢管走到离对方的车有十几米的地方,对方两辆车就朝其方开过来,撞到梁建欢并受伤。二审时供述是欧阳贵叫其去自首的。 17.上诉人马晓理供述,其是来反映情况的。2018年2月5日晚,欧阳贵叫其到金尊KTV喝酒,后来有人到包厢说黄子博带几十个人在下面。欧阳贵叫其和黄仕学等人跟他下去看看,到楼下,黄子博等人戴上口罩和手套冲过来,其这方人散开,公安也来到现场把双方从驱散了。到2月6日凌晨欧阳东说黄子博打电话约他去南密路口,并叫其回家拿钢管。其开车回家拿了二十几条钢管装到车尾箱。凌晨2时许,欧阳东、欧阳贵和在包厢里的人分别坐三辆车到南密路口找黄子博。到南密路口时,看到黄子博方约有十几人站在车边。其方人就从其的车尾箱拿钢管向黄子博方向冲去,其拿一根钢管走到路边时,看到黄子博的人开一辆车撞到梁建欢、黄仕学。钢管是其前两个月购买的。二审时供述是欧阳贵叫其去自首的。 18.上诉人黎富鹏供述,其参与黄子博与欧阳东两伙人在宵夜街聚众斗殴后的一天晚上,其和黄子博、胡克文、陈启弟、胡增荣、程秋生、陆世力、黄在祥等人在歌巢KTV喝酒,黄子博接了一电话后跟大家说欧阳东约好在南密他家门口打架,程秋生附和说做他,其他人也说做他。黄子博就叫大家一起过去,当时大家都懂得是去那边打架。大家分别驾驶两辆小汽车过到南密利客隆对面路口停车下车,其看见黄子博手里拿一把枪,黄子博叫陆世力开他的车后尾箱给大家拿刀,大家准备拿刀出来跟欧阳东那帮人打架,还没拿到刀就看见对方大概30多人手持刀和铁管冲过来,黄子博叫大家上车冲过去。其坐的车是陆世力驾驶,黄子博坐的车是胡克文驾驶,黄子博那辆车朝欧阳东那帮人开过去撞到欧阳东那边的一个男子,其坐的车也跟着逃离现场。后其听胡克文说,当时在车上,胡克文问黄子博要不要直接朝那帮人撞过去,黄子博说撞。 其在二审提审时供述,在宵夜街当晚打架的工具是别人放在其家的,黄子博知道其家有东西。当晚黄子博、胡克文拿有工具,其在地上捡了一根钢管,但没有打到人。其是自动投案的。 19.上诉人程秋生供述,2018年2月5日凌晨2时许,其与黄子博还有一些朋友在扶绥县吃宵夜,黄子博打电话叫欧阳东出来商量点事,开始欧阳东说不出来,后来黄子博又再次打电话叫欧阳东出来。过了十几分钟,欧阳东带了约十个人来到与黄子博商量之前黄在祥被欧阳东的人打的事,在商量过程中黄子博与欧阳东争吵起来,黄子博见欧阳东人多就叫胡克文回去拿打架的器械。约20多分钟,胡克文就带了三根钢管回来。黄子博打电话给姬某过来帮忙。黄子博与欧阳东继续争吵起来,之双方打起来,黄子博、胡克文和一个不知名字的人各拿一根钢管,对方欧阳东也拿有钢管,其去抢欧阳东的钢管叫不要打了。之后姬某来到问欧阳贵是怎么回事,就被欧阳贵身边的人打伤头部。2月5日晚上23时许,其与黄子博、黄在祥、胡克文等人在鸽子皇饭店吃饭,期间,欧阳东打电话到其手机,黄子博抢过去接,欧阳东叫黄子博去金尊KTV说和。当时黄子博车上放有三根钢管,黄子博叫胡克文去拿气枪,以防等会与欧阳东那方谈不妥时打架用。胡克文去拿气枪来后就一起到金尊KTV跟欧阳东他们协商,公安来到大家就散了。2月6日凌晨1时许,其、黄子博、黄在祥在歌巢KTV喝酒,其接到欧阳东的一个友仔的电话,其跟对方吵了起来,之后又接到另外一个号码打来的电话,黄子博就抢过来接听,对方说要继续找地方打架。然后黄子博就跟大家说出去,然后大家一起往南密利客隆路口开。到南密利客隆路口下车看见对面有二三十人聚集,黄子博说看到欧阳东两兄弟在当中,对方拿钢管、砍刀冲过来,并喊“做他。”大家上车,胡克文开车,其听到黄子博说:快点快,人家冲上来了。然后车就往前开了并撞到一个人,车也被对方砸了。 20.上诉人胡克文供述,其绰号“阿九”,来投案自首。几日前的一个晚上,黄子博请其、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程秋生在扶绥县吃宵夜时,黄子博叫其回去拿打架的工具。其就开车和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到那标村那蓬屯,在黎富鹏家里拿了三把砍蔗刀放到车上返回到宵夜街,看到欧阳东和黄子博在谈话,附近站着十几个手持铁棍的人。后来双方在那里持械打架。姬某被打伤。 第二天下午五时左右,黄子博请程秋生、黄在祥、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十几个人到鸽子吃饭。到晚上九时许,黄子博接到一个电话后跟一起吃饭的人说欧阳东打电话来约他到金尊KTV那里讲和。去到金尊KTV楼下时,欧阳东下来和黄子博到马路对面单独谈了一分多钟,就有公安到现场把双方的人驱散了。 之后,黄子博叫其这边的人一起去歌巢KTV喝酒。凌晨二时许,程秋生接到一个电话并和对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黄子博问是谁的电话,程秋生说是欧阳东的马仔打来的,黄子博拿过电话和对方谈。黄子博接完电话之后告诉包厢里的人说:“欧阳东的人欺负到我家下面了,现在就过去做他们!”大家分乘两辆车,其开黄子博的那辆车,同乘的有黄子博、程秋生、黄在祥、梁某。到南密利客隆超市的岔路口,见路口附近有约20人聚集在那里,大家下车后就商量说到底要不要拿刀、棍和对方硬拼。对方拿着刀、钢管冲了过来,其方人就跑上车。其马上启动车后,不知道该怎么办,犹豫着没有马上开车。车上的人都说怎么办,有些说要“做”他们,有些说不能“做”。其还听见“冬姐”劝黄子博说:“阿车,先不要急。”这时对方冲过来差不多到其这里了,黄子博就跟其说:“撞上去!”其就踩着油门一直朝对方的方向冲过去,期间其感觉撞到了几个人。 一、二审均辩称黄子博叫其撞上去是为了逃跑。 21.上诉人黄子博供述,其绰号“汽车”。2018年2月5日凌晨2是许,其和程秋生在扶绥县吃宵夜时,聊到黄在祥前段时间被欧阳东他们殴打的事。当时欧阳东、欧阳贵等十几个人正好来到,其就叫欧阳东过来一起吃宵夜,顺便问他为什么打黄在祥,欧阳东就拍台问其想怎么样,其两人就吵了一下,欧阳东的朋友就过来围着他们,其就打电话给姬某、胡克文叫他们过来帮忙。其和程秋生离开夜宵摊,欧阳东他们到附近的巷子里拿出钢管和砍刀想要打其。姬某赶到问欧阳东是怎么回事,就被欧阳东、欧阳贵等6人直接用钢管和砍刀追打,这时胡克文也带了3条钢管赶到,于时其就拿钢管和他们对打一会就散了。姬某头部受伤被缝了3针。 第二天18时许,程秋生接到欧阳东电话问其还想干什么,其就问他想干什么。欧阳东说今晚到金尊KTV。到晚上21许,其和十几个人到金尊KTV楼下,欧阳东、欧阳贵就和其到路边谈,这时公安赶到将两帮人驱散了。 之后其叫胡克文、程秋生、陆世力、黄在祥到歌巢KTV喝酒到凌晨1时许,程秋生接到欧阳东的电话,欧阳东说他在其家门口,如果其不过去就不要回家了,今晚不是其死就是他死。其就和胡克文、程秋生、黄在祥、梁某坐其的车、陆世力和两个其不认识的坐一辆车一起到拐弯处,其下车看见欧阳东两兄弟带着40多人拿刀拿钢管从一条小巷冲出来,当时其等人刚从陆世力那辆车里拿钢管、刀以及一把气枪出来准备自卫,看见他们人多,就上车准备逃跑,其见他们冲过来,就从窗外用气枪往天上射了一枪。他们继续冲过来打砸其的车,前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其这方开车逃跑时,也撞中他们中的一个人。回到县城时其打110报警了。 一、二审均否认得叫胡克文撞上去。 22.上诉人欧阳东供述,其绰号“欧东”,其确实得与他人打架,但是认为属于自卫。2018年2月5日凌晨1时许,程秋生打电话叫其到宵夜街的桂林仔那里喝酒,其说不出去并挂了电话。过了一会后黄子博又打电话给其,叫其到桂林仔那里谈点事情。其说改晚再谈,黄子博说一定要当晚谈清楚。其见他说话语气充满火药味,就打电话给欧阳贵,告知他黄子博约其到桂林仔谈事情。然后欧阳贵来接其,还带了傅某、陆文明、刘某等人一起去到宵夜街。其叫欧阳贵等人在马路边等着,自己找黄子博,黄子博说其带这么多人去围他。黄子博就到路边打电话叫人,他打完电话之后,其问黄子博要谈什么事情,他不说谈什么事,反而叫其坐到他旁边去,还猛的拍桌子。两人就吵了起来,吵了一会,黄子博的人赶到了,黄子博就起身去将他的车开到马路中间,然后从车上拿砍蔗刀追其。欧阳贵他们见其被追之后,也从车上拿了三跟钢管和黄子博他们对打起来,其朋友“阿亮”被对方打伤,就送“阿亮”去医院包扎,双方就散了。 第二天晚上,其打电话给黄子博跟他讲和。黄子博说不想讲和,还说想撞死其,其就说在金尊KTV这里。当晚23时左右,黄子博打电话叫其到金尊KTV楼下,其就跟在同一个包厢里的朋友说黄子博现在楼下找其,然后十几个人一起下到金尊KTV楼下,见到黄子博一方有十几个人在那里,都戴着口罩。其就和黄子博谈,谈了一会后公安人员就赶到那里把双方都驱散了。 其一方的人继续回到包厢喝酒。喝酒过程中,其和包厢里的朋友说黄子博不愿讲和,想要打其。那些朋友们就说不服要和黄子博他们打。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给黄子博,告诉对方说现在在南密吃宵夜,有本事就过来撞死我们。其和十几个人就坐两辆车去到南密利客隆超市往渠黎方向的第一个十字路口那里,停车在路边后刚走了一下,就见到黄子博的那辆汽车朝其一方快速冲了过来,走在前面的梁建欢、黄仕学被撞到。其这方的人就从车上拿钢管想要追黄子博的那辆车,但是那车开太快了没追上。 二审提审时,辩称没有叫马晓理去拿钢管,放在后尾箱的钢管是谁拿来的其不知道。 五、鉴定意见 1.扶绥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证实,梁建欢因被汽车撞伤于2018年2月6日至3月9日在扶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扶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扶)公(物)鉴(临床)字(2018)028号法医临床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3月6日,经对梁建欢的损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梁建欢的损伤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鉴定意见已告知梁建欢、黄子博、胡克文。 3.广西公仆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7月16日,经对梁建欢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建欢因被他人开越野车撞伤导致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左侧顶叶及右侧额叶脑挫裂伤等损伤经治疗后,其损伤未达到重伤二级,但已构成轻伤一级。鉴定意见已告知梁建欢、黄子博、胡克文。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黄在祥辨认、提取笔录及相片证实,黄在祥辨认其藏匿枪支和刀具的地点位于扶绥县旁边的菜地,侦查人员在此处提取气枪一支及尖刀一把,程秋生、黄子博对提取的气枪及尖刀进行指认。 2.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胡克文、黄子博、程秋生、欧阳东、黄在祥、陆世力分别对扶绥县的案发地及扶绥县松江宵夜街案发地进行指认;马晓理和黄仕学辨认参与打架斗殴时所使用的工具。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陆世力的养蛇场,提取其参与聚众斗殴所使用的工具,依法扣押铜管三根,尖刀四把、柴刀一把。 4.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证实,聚众斗殴现场位于扶绥县。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华光指认其当晚与欧阳贵等人持钢管等工具与黄子博等人打架斗殴的地点以及其同伙梁建欢被对方车辆撞击的地点。 6.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 欧阳东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梁凯传、马晓理、其本人、黄善昆、蔡圣华、谢宗雄、欧阳贵、黄仕学。 黄子博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黄在祥、其本人、程秋生、陆世力、胡克文。 胡克文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黄在祥、黄子博、黎富鹏、程秋生、陆世力、胡增荣、陈启弟、其本人。 程秋生辨认出当晚斗殴参与的有黄在祥、黄子博、其本人、陆世力、胡克文。 黎富鹏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黄在祥、黄子博、程秋生、陆世力、其本人、胡增荣、陈启弟、胡克文。 马晓理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欧阳贵、欧阳东、黄仕学、梁建欢、其本人、吴国军、陆文明。 廖东平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其本人、黄仕学、梁建欢、吴国军、谢宗雄、欧阳贵、梁凯传、欧阳东、吴国军、吴伟军。 欧阳贵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其本人、梁凯传、廖东平、欧阳东、黄仕学、谢宗雄、梁建欢、曾贻东、李华光、马晓理、蔡圣华、吴国军、“阿艺”、陆文明、黄善昆。 梁建欢辨认出案发当晚现场参与的有欧阳东、廖东平、其本人、吴国军、“光头”。 陆世力辨认出当晚斗殴参与的有黄在祥、黄子博、程秋生、其本人、胡增荣、陈启弟、胡克文。 黄仕学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欧阳贵、梁凯传、廖东平、欧阳东、其本人、谢宗雄、蔡圣华、吴国军、马晓理。 胡增荣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陈启弟、黄子博、黎富鹏、其本人、陆世力、胡克文、程秋生。 陈启弟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黄在祥、黄子博、程秋生、胡增荣、陆世力、其本人、胡克文。 陆文明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欧阳贵、欧阳东、梁凯传、黄仕学、其本人、吴国军。 吴国军辨认出当晚斗殴参与的有梁凯传、廖东平、黄仕学、梁建欢、其本人。 曾贻东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欧阳贵、梁凯传、欧阳东、黄仕学、梁建欢、其本人、李华光、“光头”谢宗雄、马晓理、蔡圣华、吴国军。 梁凯传辨认出当晚参与的有欧阳贵、其本人、欧阳东、黄仕学、梁建欢、曾贻东、黄善昆。 蔡圣华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欧阳贵、欧阳东、黄善昆、其本人。 谢宗雄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欧阳东、其本人、马晓理。 黄善昆辨认出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梁凯传、欧阳贵、欧阳东、黄仕学、蔡圣华、其本人、“阿艺”、谢宗雄。 李华光辨认出案发当晚参与斗殴的有欧阳贵、梁凯传、黄仕学、梁建欢、曾贻东、其本人、谢宗雄、蔡圣华、吴国军、陆文明、欧阳东。 黄在祥辨认出案发当晚现场参与的有其本人、黄子博、程秋生、陆世力、胡克文。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讯问黄子博、陆世力、欧阳东、欧阳贵、黄仕学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实,对涉案人员黄子博、陆世力、欧阳东、欧阳贵、黄仕学等人及证人的讯问程序合法。 2.桂F×××××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提取的录像光碟、公安天网监控视频证实,打架现场情况及车辆行驶画面。 上述证据经一审、二审举证、质证,所有证据均为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各上诉人是否存在斗殴的主观故意问题。经查,各上诉人供述证实,在本案的两次聚众斗殴发生时,参与斗殴的人员均明知要实施斗殴行为,且积极持械参与追打,均存在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有关上诉人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问题。经查,现场视频、上诉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综合证实,本案的22名上诉人均参与了2018年2月6日凌晨的聚众斗殴,且双方均持有钢管、砍蔗刀等作案工具实施斗殴行为,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有关本案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3.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问题。经查,本案的两次斗殴事实,双方均已实施持械互相追打行为,虽然在2018年2月6日凌晨的斗殴犯罪中,黄子博一方下车准备作案工具欲与对方斗殴时,因发现对方人数众多,即上车驾驶车辆逃跑,在此期间,黄子博还持气枪放了一枪并指使其方车辆朝对方撞去,造成梁建欢受伤的后果,而欧阳东一方人员均手持钢管等作案工具追打黄子博一方,并打砸黄子博一方的车辆,双方均已实施了斗殴行为。故对谢宗雄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犯罪中止的意见,李华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犯罪未遂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4.关于各上诉人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黄子博、欧阳东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相互威胁挑衅,约定斗殴地点,纠集己方人员参与斗殴行为,并指使同伙准备凶器,黄子博还指使同伙驾驶车辆撞人,马晓理、胡克文、黎富鹏、陆世力为各自同伙准备作案工具,胡克文在黄子博的指使下驾驶车辆撞伤梁建欢,程秋生在斗殴过程中起积极联系作用,欧阳贵积极召集同伙参与斗殴行为,均是首要分子,系主犯,但同为主犯,胡克文、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欧阳贵、陆世力作用较小。廖东平、梁建欢、黄仕学、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黄在祥、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是积极参加者,系从犯。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上诉人不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对黄子博、胡克文、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欧阳贵、陆世力及辩护人提出黄子博、胡克文、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欧阳贵、陆世力不是主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廖东平、梁建欢、黄仕学、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黄在祥、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及辩护人提出廖东平、梁建欢、黄仕学、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黄在祥、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是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5.关于欧阳东是否成立自首问题,经查,案发当晚欧阳东因在医院殴打医护人员时,医院报警后将欧阳东传唤到案,但欧阳东作为本案的组织者,其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中,仅供述其与黄子博之间有矛盾,未供述两方人员斗殴的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故对其该辩解及辩护人提出欧阳东有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斗殴双方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过错问题。经查,本案聚众斗殴双方均具有互殴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斗殴行为,均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并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故对黄子博、胡克文及辩护人提出黄子博、胡克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不予采纳。对黄子博及相关辩护人提出梁建欢对自身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约架的欧阳东一方存在过错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吴国军、李华光及辩护人提出胡克文、李华光、陈启弟四人对梁建欢的伤不应承担后果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7.关于一审认定2018年2月5日晚在扶绥县松江路夜宵街打架的时间及马晓理、黄在祥是否参与问题。经查,一审认定2018年2月5日晚在打架的时间实际为2018年2月5日凌晨,故对曾贻东的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存在瑕疵的意见,予以采纳。而一审并未认定马晓理、黄在祥参与本次斗殴,对黄在祥及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黄在祥、马晓理参与该次斗殴的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黄子博及其辩护人提出车牌号为桂F×××××小汽车并非作案工具问题。经查,黄子博一方驾驶车牌号为桂F×××××小汽车到双方约好的斗殴地点后,因对方人数众多,而临时驾驶车辆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朝对方人群撞去,撞伤梁建欢。因该车在本案案发前,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并未是专门为斗殴而准备,不宜认定为专门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故对黄子博及辩护人提出该车不是作案工具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东、黄子博、胡克文、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廖东平、欧阳贵、梁建欢、黄仕学、陆世力、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黄在祥故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对蔡圣华提出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陆文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蔡圣华的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并未认定本案属恶势力组织犯罪,故对胡克文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本案是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廖东平、黄仕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曾贻东及黄善昆的辩护人提出原判以两人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前科纳入量刑,从重处罚,无法律依据的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欧阳东、黄子博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相互威胁挑衅,约定斗殴地点,纠集己方人员参与斗殴行为,并指使同伙准备凶器,黄子博还指使同伙驾车撞人,马晓理、胡克文、黎富鹏、陆世力为各自同伙准备作案工具,胡克文在黄子博的指使下驾驶车辆撞伤梁建欢,程秋生在斗殴过程中起积极联系作用,欧阳贵积极召集同伙参与斗殴行为,均是首要分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同为主犯,胡克文、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欧阳贵、陆世力作用较小。廖东平、梁建欢、黄仕学、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黄在祥、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是积极参加者,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程秋生、黎富鹏、马晓理、廖东平、欧阳贵、黄仕学、陆世力、胡增荣、陈启弟、陆文明、吴国军、曾贻东、黄在祥、梁凯传、蔡圣华、谢宗雄、黄善昆、李华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述18名上诉人有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虽然黄子博、胡克文有主动投案行为,但黄子博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胡克文在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均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述2名上诉人有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欧阳贵动员己方多人投案,其中投案人员中有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欧阳贵及其辩护人提出欧阳贵有立功的意见,予以采纳。欧阳东、黄子博、胡克文、欧阳贵、陆世力、陈启弟、胡增荣、黎富鹏、黄在祥赔偿梁建欢经济损失,并取得梁建欢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述9名上诉人具有赔偿谅解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唯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据此,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二十四项,即:被告人欧阳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被告人黄子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廖东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被告人胡克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被告人黄仕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被告人欧阳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被告人马晓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谢宗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陆文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梁凯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黄善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曾贻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李华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蔡圣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梁建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程秋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黄在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吴国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陈启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胡增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陆世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黎富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仕学持有的钢管一根,扣押黄在祥持有气枪一支、单刃尖刀一把,扣押陆世力砍蔗刀四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扣押撞伤梁建欢的作案工具属黄子博所有的车牌号为桂F×××××的东风标致5008汽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二、上诉人欧阳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三、上诉人黄子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四、上诉人胡克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五、上诉人程秋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六、上诉人黎富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七、上诉人马晓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八、上诉人廖东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 九、上诉人欧阳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十、上诉人梁建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十一、上诉人陆世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十二、上诉人黄仕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十三、上诉人胡增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十四、上诉人陈启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十五、上诉人陆文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 十六、上诉人吴国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十七、上诉人曾贻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十八、上诉人梁凯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 十九、上诉人蔡圣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二十、上诉人谢宗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 二十一、上诉人黄善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 二十二、上诉人李华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二十三、上诉人黄在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上述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十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仕学持有的钢管8根;扣押黄在祥持有的气枪1支、单刃尖刀1把,扣押陆世力持有的砍蔗刀4把,钢管3根,砍柴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叶海英

审 判 员  李艳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媛媛

书 记 员  温佩莉 梁业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