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5168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
负责人:汪真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颐,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武汉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蓉。
被告: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武汉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104>
法定代表人:赵锡航。
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洲石路**凯欣达电子科技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赵锡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海,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王海蓉,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夏支行)与被告武汉市宏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供应链公司)、武汉市宏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技术公司)、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鼎通信公司)、李德海、王海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建行江夏支行诉称:2016年11月21日宏鼎供应链公司为向建行江夏支行申请贷款,将公司唯一出口退税账户开立在建行江夏支行处并授予该行托管,当日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确认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登记。2017年5月15日宏鼎供应链公司与建行江夏支行签订编号为2017JXZGECKTSZY001的《最高额出口退税质押合同》,将上述出口退税账户内的出口退税款项以及应付至该账户但尚未转入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建行江夏支行,为建行江夏支行在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向宏鼎供应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5500万元。同日宏鼎技术公司、世鼎通信公司、李德海和王海蓉分别与建行江夏支行签订XJX-2017-ZGBZ-0003、0004、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建行江夏支行在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向宏鼎供应链公司发放的贷款在最高限额55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鼎供应链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8月27日、9月21日、11月15日、12月17日与建行江夏支行签订编号为HTWBTZ420140000201800001、HTWBTZ420140000201800004、HTWBTZ420140000201800005、HTWBTZ420140000201800010、HTWBTZ42014000020180001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199万、1159万、641万、1019万、982万。上述五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按月结息,若违约则计收复利,贷款逾期的,计收罚息。如果发生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可能危及债权安全的情形的,建行江夏支行有权要求宏鼎供应链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本息和费用。建行江夏支行依约向宏鼎供应链公司发放借款本金合计5000万元。2019年3月宏鼎技术公司与建行江夏支行签订编号为XJX-2019-1233-001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设备清单)抵押给建行江夏支行,为宏鼎供应链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37259525.9元的抵押担保。宏鼎供应链公司前3笔贷款相继出现逾期,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严重违约。为保护债权,建行江夏支行依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宣布后两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宏鼎供应链公司立即向建行江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01551.89元及下欠利息850063.81元(截至2019年5月13日,下欠期内利息404296.61元、复利6019.88元、罚息439747.32元),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时止;2、确认建行江夏支行对宏鼎供应链公司质押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享有质权,并以该账户内的退税款在5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建行江夏支行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确认建行江夏支行对宏鼎技术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设备清单)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全部价款在37259525.9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建行江夏支行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宏鼎技术公司、世鼎通信公司、李德海、王海蓉对宏鼎供应链公司的上述债务在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世鼎通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世鼎通信公司为本案被告,现住所地为广东省××宝安区,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鼎供应链公司与建行江夏支行签订的《最高额出口退税质押合同》、五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宏鼎技术公司与建行江夏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世鼎通信公司、李德海和王海蓉分别与建行江夏支行签订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由建行江夏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世鼎通信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 娟
审判员 吴伶俐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索一冉
书记员张友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