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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民初2456号

费银与武汉市青山区葆芙曼美容美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费银;武汉市青山区葆芙曼美容美发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2456号

原告:费银,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葆芙曼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商业******。经营者:李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武(特别授权代理),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费银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葆芙曼美容美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费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