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2456号
原告:费银,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葆芙曼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武汉市青山区青扬十街商业******。经营者:李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武(特别授权代理),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费银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葆芙曼美容美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费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