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先策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之一,注册号440602000092051。 法定代表人姚东生。 被执行人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边村自编东成社新庄一巷****号440121000017115。 法定代表人江纯。 被执行人江纯,女,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唐万伦,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罗甸县。 关于佛山市先策树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江纯、唐万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和(2017)粤0604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江纯、唐万伦应向佛山市先策树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6421.4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江纯名下粤E×××××号车辆,但该车辆至今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经向金融、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江纯、唐万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恢4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邵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