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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1730号

董德发与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德发;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81民初1730号

原告:董德发,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

被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1078328A。

法定代表人:吴远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桥,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董德发与被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姬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德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被告法姬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德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法姬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法姬娜公司将其建造的“法姬娜欧洲城”房产对外预售,并在售楼处设置整个“法姬娜欧洲城”的规划设计模型图(包括一期、二期规划),董德发查看了上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购买了法姬娜欧洲城一期商品房住宅。2016年初,法姬娜公司又开始建造“法姬娜欧洲城”二期,却未按原规划设计方案执行,将原规划的两层物业用房、绿地、共健身场所、幼儿园用地建设成二期商品房。为此,原告董德发多次找到法姬娜公司及规划部门要求按原设计规划实施建设,未果。现二期房屋建成后,严重影响了董德发房屋的采光、通风及影响出入,失去房屋的景观价值,降低房屋的现有价值,占用了原告原公摊面积。现董德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姬娜公司辩称,董德发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为: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终结,董德发在合同终结后提起违约之诉,不能成立;2、法姬娜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法姬娜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核、公示举行听证,依法批准。对此一期住户曾因不服宁国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二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规划方案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要求,只是在听证通知程序存在瑕疵,法姬娜欧洲城二期规划方案是合法的,法姬娜公司并未擅自改变相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3、董德发诉请要求赔偿损失15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法姬娜欧洲城二期方案的变更,是整个小区的容积率被减低,绿化面积增大,小区环境被提升,且将原来北边、西边高层建筑变更为多层建筑,提高包括董德发房屋的采光,因此董德发诉称房屋采光受到影响是不存在的,公共建设场所均符合规划要求,另幼儿园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符合宁国市总体规划。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董德发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法姬娜欧洲城”一期房产系法姬娜公司开发建设,小区规划设施均通过规划图、沙盘模型、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公众和购房户予以公示。董德发对所购房屋户型、结构、小区附属设施、居住环境品质、景观及商业价值多方斟酌后,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法姬娜欧洲城”第31幢3单元502室。该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约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合同签订后,董德发支付房款并办理了房产权证。2016年初,法姬娜公司开始建造“法姬娜欧洲城”二期,董德发等一期住户发现法姬娜公司未按原规划设计方案执行。为此,法姬娜公司多次找到被告及规划部门,要求按原设计规划实施建设未果。现二期房屋建成后,改变了小区大门入口建筑形状及分布、取消了小区幼儿园和商业步行街、窄化了公共绿廊、改变了原公共部位及设施位置和面积。董德发认为法姬娜公司的行为在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构成违约,故本案成讼。 2018年8月,案外人黄基宏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宁国市规划局颁发的341881201501078-皖3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审理认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前置听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案涉许可建设的房屋已建成或接近建成,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确认宁国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字第341881201501078-皖3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8年3月13日,法姬娜公司与“法姬娜欧洲城”一期与二期相毗邻的22#、23#、30#住宅楼的108户住户达成调解协议,法姬娜公司就规划调整后二期建设的间距调整造成景观价值的影响,给予每户3000元的补偿。

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人完成支付购房款义务即完成自身合同义务。而房屋出卖人除了应当承担按期交付检验合格的商品房、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义务,还应承担按规划要求完成附属公共配套建设和居住环境完善施工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系对出卖人后期合同附随义务的约定。现已查明的事实显示法姬娜公司依据改变后规划设计存在将小区大门入口建筑形状及分布、公共部位及设施位置和面积进行了改变,并取消了小区幼儿园和商业步行街,窄化了公共绿廊等违约情节,其行为违反约定,法姬娜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董德发主张15000元的违约损失赔偿,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损失如何计算,但是法姬娜公司前期与一期购房户中的108户住户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视为其对违约行为的部分认可,法姬娜公司的改变规划行为针对一期开发的所有购房户整体上构成违约,本院为体现公平,酌定采用调解协议中合意达成的3000元/户补偿标准作为本案的违约责任赔偿依据,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董德发经济损失3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德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德发负担47.5元,被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易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