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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财保27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吴志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吴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财保27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商业**02-135、134.134A,**02-230,9、10,901.902.903.905.1001.100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98787M。

负责人:曾悦,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志红,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为广,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v>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诉被申请人吴志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志红名下价值3459210.89元的财产。申请人为银行金融机构,其自愿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志红名下价值3459210.8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