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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6财保153号之一

李格笃、张良坤诉前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格笃;张良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财保153号之一

申请人:李格笃,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

申请人:张良坤,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申请人李格笃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良坤鲁JG××××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山东和德森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90608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格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良坤鲁JG××××号小型轿车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