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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民初5241号

青岛炬宏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炬宏精密钢管有限公司;王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3民初5241号

原告:青岛炬宏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永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智、杨振斋,

被告:王志强,原告青岛炬宏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炬宏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6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志强于2015年4月2日购买原告钢管产品,欠货款11606.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王志强辩称,欠款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志强欠原告青岛炬宏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货款11606.4元,于2019年7月至10月间的每月30日前付2000元,剩余3606.4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直接付至原告农业银行账户。任一笔逾期付款,被告应承担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如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负担,当即已付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不理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