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26民初727号之一
原告:周焜煌,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聂素华,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莫健明,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告周焜煌与被告聂素华、莫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周焜煌以双方自行庭外处理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焜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焜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930元,由周焜煌负担。
审判员 敖伟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