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何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9775752Q。
法定代表人:陈东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信用代码91310101703267182U。
法定代表人:杨艺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所以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小洋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