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7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下茆镇志洪陶瓷原料加工场,住所地四会市下茆镇马陂村委会竹斗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L425958509。 被执行人梁永津,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四会市下茆镇志洪陶瓷原料加工场与梁永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永津应向申请执行人四会市下茆镇志洪陶瓷原料加工场支付货款568570.34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3元,由被执行人梁永津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梁永津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科润路10号二座2303房,拍卖成交价为1429462.28元。扣除上述房产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优先受偿款合共746810.68元、本案执行费9275元、拍卖费3600元、余款669776.6元。本案执行标的716214.07元,被执行人梁永津剩余46437.47元仍未履行。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结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