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1刑初32号 自诉人:王家吉(曾用名王传杰、王家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军,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人:易法成(曾用名杨法云),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易金成,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自诉人王家吉以被告人易法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金成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2018年5月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对被告人易法成给予刑事处分,判令被告人易法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金成共同赔偿因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经济损失共计60829.50元。本院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10月作出(2018)湘082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宣告后,自诉人王家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2018)湘08邢终字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为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一审刑事审判程序重新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31日,自诉人王家吉因回家发现其母亲被被告人易法成、易金成打倒在地,随即持菜刀追赶已经离开现场的易法成、易金成。追上后先与易金成扭打在一起,后被易法成持柴刀砍伤右前臂、右大腿。自诉人此次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用2465.38元,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案发后,自诉人曾向慈利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报案,溪口派出所进行了立案前的调查走访,并嘱其先申请法医鉴定。轻伤(偏重)的法医鉴定结论作出后,溪口派出所答复自诉人王家吉,称本案是不需要侦查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并告知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王家吉伤愈后并未提起刑事自诉,而是外出务工。自2017年起,王家吉又开始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向当地司法所请求调解,均未有结果,后又于2018年5月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人王家吉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未查明被告人易法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在自诉状上错误地用另一案外人易法银(身份证号4308211976××××××××)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代替本案被告人易法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诉讼态度极不严肃。但被告人易法成在原一审、二审、重新审理的过程中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刑法对于既往发生的犯罪规定了明确的追诉期限,故意伤害(轻伤)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法定追诉期限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1997年7月31日,而自诉人向本院提起控告的自诉状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距发案已经超过二十年。根据证人原溪口派出所民警侯延安的证言,当时公安机关对自诉人的控告未予以刑事立案,且已明确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此本案不属于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自诉人2017年9月7日在溪口派出所作出的陈述,案发当年,自诉人伤愈后即外出务工,此后未向法院提起自诉。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该案确属自诉案件范畴,所以也不存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追诉期限的超出,完全是自诉人怠于行使诉权的结果。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立法者设立追诉期限制度的初衷,是考虑到时间会冲淡人们的记忆,客观事件不可再现。天长日久,很多证据都会随着时间而流失,随着记忆的淡化而模糊不清。如果凭借一些不可靠的证据对被告人求刑,极有可能导致冤狱,有违刑罚的初衷。另一方面,设立追诉期限制度也是为了督促受害人及早行使诉权实现权利救济,毕竟,及时到来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一)项、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王家吉对被告人易法成的刑事控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朱 正
人民陪审员 熊政德
人民陪审员 龚汉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册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