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6刑初235号本院对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祖佑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的(2019)皖12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2019)皖12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1面正数第8行、第13行的文字“寻衅滋事罪”现更正为“聚众斗殴罪”,第13行为字句“于2018年12月4日被该局转为刑事拘留”更正为“于2018年12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删除(2019)皖12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1面第7行至第8行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字句。
三、(2019)皖12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2面倒数第1行、第2行的字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更正为“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审 判 长 龚 军
审 判 员 汤 滨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