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民初2255号
原告:简阳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93959149M。
法定代表人:李全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萍,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承富,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都洪英,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简阳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承富、都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简阳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阳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远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