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LRY6R。
法定代表人:顾克清。
被执行人:戴振达,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振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8)穗仲网案字第11541号裁决书。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所提供的《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是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的,送达方式是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的电子送达方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快贷借款合同》和《消费金融服务协议》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快贷借款合同》有戴振达的电子签名,《消费金融服务协议》无签名,申请执行人未附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合同、协议的真实性。且上述《合同》和《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戴振达签订的《消费金融服务协议》是电子格式合同,该公司利用此协议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手机和电子邮箱作为送达方式但未进行特别提示,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也未进行特别提示,所约定的送达用的手机号码是否为戴振达本人使用亦不能确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仅采用电子邮箱和手机信息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未能按《协议》中戴振达提供的通讯地址向戴振达邮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且在未能确认戴振达收悉的前提下,即视为戴振达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未经开庭直接书面审理。戴振达是否已收悉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无法确定。因此,上述《消费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电子送达方式是否为戴振达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就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也无法确认。综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川龙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旭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