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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民初971号

孙淑贤与田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淑贤;田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03民初971号 原告孙淑贤,女,194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溪湖区。 被告田国荣,女,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贤诉被告田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淑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淑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源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阚雅娟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