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新天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43687-9。
负责人:陈讯,行长。
被执行人:林仁萍,男,汉族,1964年8月4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联系地址福州市鼓餐区。
被执行人:魏成雅,女,汉族,1979年12月25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林仁萍、魏成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仁萍、魏成雅银行有存款、名下有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仁萍有位于鼓楼区XXX单元[房产证号:榕XXX5]的房地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发函给首封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上述房产的处置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暂未函复。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张建平
审 判 员 韩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锦辉
书 记 员 徐献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