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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4民初69号之一

洛阳华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韩爱成、杨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华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韩爱成;杨勇;张卫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69号之一

原告:洛阳华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永、李婷玉,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爱成,男,1970年1月14日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系九寨沟县金鹰山庄经营者。

被告:杨**,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址九寨沟县,系九寨沟县的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凯,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卫朋,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生,住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华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寨沟县金鹰山庄(经营者韩爱成)、杨**、张卫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华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华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洛阳华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海花

审 判 员  武玉杰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