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男,1951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51********,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
被执行人: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和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朴学峰本院依据(2018)黑0104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38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及工商档案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振,申请执行人刘振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104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森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帅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