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效龙,男,197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昌邑市人。
被执行人:李雪云,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昌邑市人,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崔丽芝,女,196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昌邑市人。
被执行人:王法全,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昌邑市人。
被执行人:魏良贵,男,1970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昌邑市人。
被执行人:佟钦霞,女,1972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昌邑市人。
被执行人:李在辉,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昌邑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效龙、李雪云、崔丽芝、王法全、魏良贵、佟钦霞、李在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8)鲁078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王效龙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6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月30日累欠利息58158.12元;其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雪云、崔丽芝、王法全、魏良贵、佟钦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76000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在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在辉、崔丽芝、王法全、魏良贵、佟钦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效龙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1元,减半收取3191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311元,由被告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77083.56元,尚欠218916.44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5311元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效龙、李雪云、崔丽芝、王法全、魏良贵、佟钦霞、李在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王效龙、李雪云、崔丽芝、王法全、魏良贵、佟钦霞、李在辉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实地调查,分别对被执行人王效龙、李雪云、崔丽芝、王法全、魏良贵、佟钦霞、李在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控处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曹王效龙、李雪云、崔丽芝、王法全、魏良贵、佟钦霞、李在辉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张元涛
审判员 范钦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元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