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614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
主要
负责人:夏永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婷,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坚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田坚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62×××06)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本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6日,其中本金20528.19元、利息3780.24元、违约金6482.14元,其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违约金的计付进行了明确协议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则对于原告请求的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坚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0528.19元、利息3780.24元(暂计至2018年12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田坚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蕾
审判员 叶海燕
审判员 王 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焰英 关注公众号“”